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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汽车关税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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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进口汽车的关税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关税减免的基本原则

  中国对进口汽车的关税政策是基于国家整体贸易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来制定的。

  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国会对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关税减免,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二、具体的关税减免政策

  1、最惠国待遇:

  中国给予欧美国家进口汽车最惠国待遇,即适用相对较低的关税税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惠国税率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和贸易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

  2、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部分欧美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对协定项下原产于相关国家的进口汽车会实施更为优惠的协定税率。

  例如,如果中国与某个欧洲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那么从该国进口的汽车可能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3、临时性关税减免: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为了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满足消费者对多样化汽车产品的需求等,中国可能会对部分进口汽车实施临时性的关税减免。

  这种减免通常是针对特定品牌、型号或类别的汽车,并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4、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直接的关税减免外,中国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给予进口汽车优惠政策,如提供进口便利、优化通关流程等。

  这些措施虽然不直接降低关税税率,但有助于降低进口汽车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三、政策调整与动态

  中国对进口汽车的关税减免政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和贸易关系的变化,以及国内汽车产业的发展需求,中国会对关税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三条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三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其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且无暂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进口汽车关税的减免条件是什么?

  进口汽车关税的减免条件为以下几点:

  1、符合最惠国待遇:进口汽车需来自与中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在此基础上,可能享受相对较低的关税税率。

  2、自由贸易协定:若进口汽车原产于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可能享受更为优惠的协定税率。自由贸易协定通常会规定具体的降税幅度和降税时间表。

  3、特殊用途或类别:某些特定用途或类别的进口汽车,如外交用车、军事用车、救援用车等,可能享受关税减免。这些车辆通常需符合特定的使用规定和条件。

  4、政府援助或项目:在某些政府援助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中,进口汽车可能作为项目物资享受关税减免。这通常需要项目相关文件和支持材料的证明。

  5、临时性减免政策:国家可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或产业政策调整,临时对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关税减免。这种减免通常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品牌或型号的汽车。

  6、其他优惠政策:国家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给予进口汽车关税优惠,如提供进口便利、优化通关流程等间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