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填写须知:
1.准确填写《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对本院及时、准确支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非常重要,请用正楷汉字如实、准确填写。
2.本院可视案件情况决定直接将与案件有关的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确认的收款账户。相关款项一经转入该确认账户,即作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该款项。
3.收款人必须是所退款项的合法接受人,否则本院不予办理支付款项手续。
4.申请执行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且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债权份额的,须全部申请执行人共同确认收款账户,或者经公证委托确认收款账户。
5.收款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款账户或半年以上未使用过的账户。
6.收款账户如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申请执行人须及时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收款账户并说明原因;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7.如因账户填写错误、账户资料被盗等属于申请执行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款项支付不及时、款项不能实际为申请执行人所收取等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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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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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款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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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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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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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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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阅读上述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填写须知,并对上述须知无异议,同时确认填写的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准确无误。
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
权的代理人) 签章确认:
年 月 日
法院工作人员见证签字确认:
年 月 日